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9-02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和《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陕教贷〔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部主任、副主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具体认定时,可参照延安市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年事已高、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导致无稳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5、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或相关组织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制。困难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所在系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过程管理,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和录取新生后,应分别向在校生和新生发放或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

需要申请困难认定的新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以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应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根据以上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指导贫困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因一些特殊情况,学生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判断后,认为该生确实困难时,也可以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十五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并对各系录入的贫困生信息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各系认定工作组沟通,在征得认定工作组意见后予以办理变更。最后,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陕西省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电子档案》,按时报送到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系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系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对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教育申请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实事求是地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过程中,如发现个别单位或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时,应组织人员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延职院发[2007]113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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